巴西国会审议重大修法:拟下调刑责年龄至 16 岁,众议院委员会已通过


2026-06-13 22:20:17
据巴西媒体报道,巴西国会目前正在讨论一项宪法修正案(Proposta de Emenda à Constituição,简称 PEC),拟将刑事责任年龄从现行的 18 岁下调至 16 岁。这项提案在众议院宪法司法委员会(Comissão de Constituição e Justiça,简称 CCJ)于 10 日(周三)获得通过后,将在专门委员会继续审议,目前尚无提交全体会议表决的确切时间表。现行法律框架下,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 "不可归责" 群体(inimputáveis),即不承担刑事责任。该规则自 1988 年宪法实施以来沿用至今,其核心理念源于 "全面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催生了 1990 年颁布的《儿童与青少年法典》(Estatuto da Criança e do Adolescente,简称 ECA),确立了对未成年人以保护而非惩戒为优先的法律取向。然而,巴西对未成年犯罪的立法态度并非一成不变,其漫长的演变历程折射出这个南美大国在惩戒与保护之间反复摇摆的深层逻辑。在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Brasil Colônia),巴西沿用的是源自葡萄牙的《菲利平法令》(Ordenações Filipinas),这套法典深受天主教会教规的影响。

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法令依据年龄段施以不同层级的惩罚,儿童与青少年均不例外。1830 年颁布的《刑法典》(Código Criminal)确立了一项颇具时代烙印的原则 ——"辨别力标准"(critério do discernimento)。该法典虽明文规定 "14 岁以下者不得被认定为罪犯",但同时赋予法官一项自由裁量权:若法官认为未成年人具备辨识行为性质的能力,仍可对其进行审判。法律史博士、斯特拉斯堡大学(Universidade de Estrasburgo)学者阿兰・鲁克・加西亚・兰热尔(Alan Wruck Garcia Rangel)就此指出:"这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评判,立法并未提供任何可供法官参考的客观标准。' 辨别力 ' 这一概念显然受到了法国刑法典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任何被认定具备辨别力的 14 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论年龄大小,均将被送入所谓的 "感化院"(casas de correção)—— 这类机构在性质上有别于普通监狱,但在管理上并无本质差异。1890 年,即巴西共和国成立次年颁布的新《刑法典》(Código Penal)首次确立了年龄门槛:9 岁以下者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9 至 14 岁者若被认定缺乏辨别力亦不追责。但若被认定具有辨别力,这些青少年则将被送入立法所称的 "工业纪律所"(estabelecimentos disciplinares industriaes)。

"这在第一共和国时期引发了一场大论战,因为这些机构事实上多年未能真正建成,未成年人常常被关押在成人监狱里。" 兰热尔如是说。巴西第一所 "工业纪律所" 直到 1903 年才在里约热内卢的多斯里奥斯(Colônia de Dois Rios)建成。1927 年,巴西颁布首部《未成年人法》(Código de Menores),首次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统一设定为 18 岁。但这并非绝对豁免 ——16 至 18 岁之间被认定为 "道德堕落且具有危险性" 者,仍需依据当时的《刑法典》接受处罚,只是刑罚略有减轻。1940 年,巴西独裁者热图利奥・瓦尔加斯(Getúlio Vargas)执政期间颁布的新版《刑法典》彻底废除了 "辨别力标准",将刑事责任年龄正式、明确地锁定为 18 岁。此后虽经历多次立法调整,这一底线始终未被撼动。1979 年,巴西颁布第二版《未成年人法》,但此时正值军事独裁时期,该法典以 "处境失常理论"(doutrina da situação irregular)为指导,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纳入社会管控范畴,存续时间极为短暂。

1990 年,《儿童与青少年法典》(ECA)的颁布标志着巴西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迎来历史性转折。该法典诞生于 1988 年新宪法实施两年后,亦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通过一年后的产物。戈亚斯州(Goiás)检察院前检察官保罗・布隆迪(Paulo Brondi)评价称,ECA 的出台堪称 "一次意义深远的人道主义转身"。南里奥格兰德州天主教大学(Pontifíci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do Rio Grande do Sul,简称 PUC-RS)刑法与犯罪学专家安德森・阿尔梅达(Anderson Almeida)进一步指出,这一变革的核心意义在于终结了 "失常儿童" 理论,确立了 "全面保护" 原则。

"这一转变在国际人权运动的推动下得以实现,它明确了儿童与青少年不仅仅是受保护的对象,更是基本权利的主体。" 阿尔梅达说道,自那时起,国家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 "优先且绝对的保护",并建立与他们的身心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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