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网友:婚姻期间怀上他人的孩子,如何办理孩子出生登记?

越南胡志明市某读者问越媒:我在婚姻期间怀上他人的孩子,随后决定于2023年11月离婚。宝宝出生于2023 年12月。现在我想以另一生父的名义为我的孩子办理出生证明,我该怎么办?胡志明市律师团阮文轩律师就认子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越南现行《婚姻家庭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所生的子女为夫妻共同子女。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孩子仍然是你刚离婚的丈夫的孩子。越南司法部2020年第4号通知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或受孕的孩子,配偶不承认或他人愿意承认的,由越南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若法院拒绝解决此问题,则户籍登记机关应接收并解决父亲尚未确定的婴孩的出生登记请求或登记承认父亲和婴孩的文件;但卷宗中必须有法院拒绝解决的文本,以及上述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父子关系的证据。

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证明父亲、母亲、子女关系的证据规定如下:越南《户籍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明父、母、子关系的证据,包括以下文件及资料之一:

1.越南国内外医疗机关、鉴定机关或其他职责机关、组织所出具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确认资料。

2.若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条文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子关系时,则认父、母、子当事人应按照此通知第五条作出书面承诺父、母、子关系,而关系的见证人不得少于 两人。

因此,如果您想为孩子办理出生登记,您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确定父子关系。如果法院拒绝解决问题,则根据法院的书面拒绝意见和上述证明父子关系的证据,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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