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台19条措施 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问题

近日,《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示,从八大方面,提出19条措施,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

《意见》提出,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统筹兼顾、以民为本、完善手续”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将建设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对量大面广、急难愁盼的问题率先处理,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途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意见》中还提出,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销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处置方案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税务部门或相关执收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同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同时,《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已出台的政策继续作为化解遗留问题的政策依据,也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分类研究处置措施和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并不定期研究有关单位提交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此外《意见》明确,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在用)的中小学校、养老服务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四类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但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控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范围,不得将“小产权房”和存在乱占耕地、违反生态管控要求等问题的项目纳入化解范围,严禁将按正常报建手续办理的项目通过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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