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发布新政 将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珠海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执行《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将对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珠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办法》所称已缴税额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相关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此外,《办法》明确,对在珠海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补贴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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