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女首富涉欺诈贪腐案:律师提议重新审议判处张美兰死刑的3项罪名

3月20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继续提审被告张美兰与共犯一案。庭上,为被告张美兰(万盛发集团董事长)辩护的律师建议,重新审议此前被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死刑的3项罪名。据潘忠怀律师,对于“贪污财产”罪名,诉讼机关必须证明被告张美兰是特别主体,持有职务、权力并对侵吞财产负起管理责任的人。若被告没有财产管理的责任,也不可能是贪污财产的主体。这是必要并成为足以促使某人成为“贪污财产”罪主体的条件,也是作为与其他若干侵吞财产性质罪犯辨别的迹象。
这是首次行使诉讼权机关与提审民营商业股份银行,没有职务、权力却持有被视为达到支配比例股份的股东,希望审判委员会审查。至于据阮辉帖律师,关于将被告行为分为两个阶段追诉两项不同罪名,此乃不符合构成犯罪特征的迹象,也不符合现行规定对被告有利的原则。

具体是,按照起诉书,从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张美兰已指导订立368份虚拟贷款卷宗,并提取SCB银行款项用于不同目的。至2022年10月17日,尚欠132万2470亿盾,无法回收债务。被告张美兰的行为给SCB银行造成损失逾64万6210亿盾。

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7日,被告张美兰已指导订立916份虚拟贷款卷宗,侵吞SCB银行逾304万零960亿盾,造成损失逾129万3720亿盾。阮辉帖律师表示,被告张美兰在上述两个阶段的行为均是指导订立虚拟贷款卷宗,却被追诉为“贪污财产”与“违反信贷组织贷款活动规定”两项罪名。因此,阮辉帖律师建议审判委员会审查。

至于“贪污财产”罪,阮辉帖律师分析,按照“持有职务的人乃获推选、因合同或其他另一方式的人,享薪或没有享薪,获责成一定性任务并持有一定性权力履行公务任务”规定。
与此同时,案件卷宗的资料与起诉书已确定“被告张美兰没有担任SCB银行的职务”。因此,阮辉帖律师认为,被告张美兰并非SCB银行活动的管理人。因此,SCB银行的财产,被告张美兰绝无管理的责任。倘若持有确定被告张美兰侵吞SCB银行款项的依据,也无法视为构成“贪污财产”罪的迹象。

原创文章,作者:naxiaomai,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pptcy.com/rewen/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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