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最高奖励20万元!佛山拟发布条例规范乱丢乱倒垃圾

为加强乱丢乱倒垃圾违法行为管理,近日,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了《佛山市禁止乱丢乱倒垃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拟作为佛山市地方性法规。目前,《条例》正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可于5月29日前向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

根据《条例》,佛山拟实行垃圾管理责任区及责任人制度。其中,垃圾管理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场地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乱丢乱倒垃圾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对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临时投放点或暂存点;将大件垃圾运送至转运站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收运单位上门回收。投放过程中产生的搬运等人力费用由垃圾产生者承担。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旧家具二手交易、捐赠、翻新等活动,促进大件家具的循环利用。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装修垃圾产生前,向属地垃圾管理责任人报备并签署责任书,明确装修垃圾投放的相关要求,并规范投放到指定暂存点。装修垃圾不适宜投放到暂存点的,管理责任人应指引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与合法的收运单位对接。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鼓励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此外,《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指定地点、场所、设施、设备以外丢弃、倾倒、堆放各类垃圾,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或经营性服务。如违反该规定,乱丢乱倒垃圾或为乱丢乱倒垃圾提供便利或经营性服务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乱丢乱倒的垃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收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乱丢乱倒垃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实名举报单位违法乱丢乱倒垃圾,举报内容明确具体,提供的照片、视频或物证等证据真实,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给予实名举报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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