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20万元!广东发布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引导群众和社会各方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近日,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对外发布《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按照《实施细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由10万提升至 20万元,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 元。

一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有效证据,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给予案值金额3%的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二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有效证据,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给予案值金额2%的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及部分有效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给予案值金额1%的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由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举报由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分别就本部门查实部分负责进行奖励。调查和处理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同的,由作出处理的部门负责进行奖励。

给予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广东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实施细则》,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具体参照执行的情形包括:一是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实施细则》执行。二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实施细则》落实奖励。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转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初始来源为举报的,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多人,多处、多次举报的怎么奖励?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由调查处理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奖励,奖励不重复发放;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同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按一名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领取奖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社会监督员举报是否可以获得奖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等进行广泛深入监督。《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社会监督。从目前规定看,社会监督员举报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举报如符合领取奖励条件的应予奖励。

原创文章,作者:naxiaomai,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pptcy.com/shenghuo/654/.html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QQ:1500538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