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和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更新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

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

本市登记的企业 (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三、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提交以下有关部门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一)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含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生物岛)、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可提交相应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四)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 (主营项目属于住宿业)内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五)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 (单位)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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