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或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近日,广东省司法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根据《条例》,广东将对建成时间虽不满三十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并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

《条例》创设五项重要保护制度。一是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规定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二是预保护制度。规定普查、核查和调查评估发现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经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三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其相关义务。四是保护评估制度。规定市县应当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开展评估工作,省对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定期开展评估。五是巡查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机制。

为鼓励社会参与,《条例》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工作,鼓励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条例》要求,对建成时间虽不满三十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活化利用,《条例》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传承利用,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扶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培育文化、创意、创新产业,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历史建筑应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允许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多样化使用。

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在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前提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同时,《条例》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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