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据媒体消息,《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将于6月1日起施行。《细则》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预先保护对象的日常监管。同时,历史建筑应当在符合其价值要素保护和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开展历史建筑多功能使用可以通过修缮工程或者加固改善工程提升使用性能,依法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但是不得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据悉,《细则》明确,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同时也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被列为危害历史建筑的禁止性活动。

《细则》指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用于普查、认定、测绘、规划编制、应急保护、维护修缮、信息系统建设、学术研究、补助、奖励等方面。

根据《细则》,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保护规划等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结构、价值要素等有损毁危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履行维护和修缮责任、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历史建筑结构、价值要素等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根据建筑价值要素的保存现状采取相应的保养维护工程、修缮工程、抢险加固工程、加固改善工程或者迁移工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养维护补助、修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和修缮补助。

此外,历史建筑应当在符合其价值要素保护和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经营等,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经营活动。开展历史建筑多功能使用可以通过修缮工程或者加固改善工程提升使用性能,依法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但是不得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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